1. AEO介绍
经认证的经营者(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):在世界海关组织(WCO)制定的《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》中被定义为:“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,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,包括生产商、进口商、出口商、报关行、承运商、理货人、中间商、口岸和机场、货站经营者、综合经营者、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”。
认证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7号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》
2. 互认国家
九个经济体的36个国家(地区)实现了AEO互认,包括:新加坡、韩国、中国香港、日本、欧盟、瑞士、新西兰、澳大利亚、以色列。并且与俄罗斯、乌拉圭等国家已经签订AEO互认行动
3. 服务价值
A. 加快企业通关速度,降低成本
B. 提升企业合规化管理水平,有效控制关务风险
C. 减少企业的违规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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